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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申治远诉被告孙利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治远,孙利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申治远,男。被告孙利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治远诉被告孙利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治远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孙利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治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治远负担。审判长  张光宇审判员  尚 上审判员  谢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