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申治远诉被告孙利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治远,孙利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申治远,男。被告孙利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治远诉被告孙利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治远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孙利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治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治远负担。审判长 张光宇审判员 尚 上审判员 谢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