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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郭长河与天津久华禽类屠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87-1号申请执行人王焕光。申请执行人郭长河。被执行人天津久华禽类屠宰有限公司。担保人:张顺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进行了和解,并由担保人用其名下的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金品家园9-2-101号房屋一套进行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张顺利名下的座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金品家园9-2-1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置换、毁损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有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