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郭长河与天津久华禽类屠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87-1号申请执行人王焕光。申请执行人郭长河。被执行人天津久华禽类屠宰有限公司。担保人:张顺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进行了和解,并由担保人用其名下的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金品家园9-2-101号房屋一套进行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张顺利名下的座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金品家园9-2-1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置换、毁损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有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