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美庆与侯方宇、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庆,侯方宇,杨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王美庆。被告侯方宇。被告杨立杰。原告王美庆诉被告侯方宇、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誉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庆、被告侯方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美庆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侯方宇、杨立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侯方宇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由被告杨立杰带着原告信用社的存折提取的现金。后该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侯方宇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杨立杰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侯方宇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款由被告杨立杰持原告配偶(侯冠群)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自行到银行提取,并存入被告侯方宇银行卡。2013年9月30日,被告侯方宇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美庆现金100000元整(拾万元整)。后该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侯方宇、杨立杰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时,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侯冠群银行存折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借款后经催要拒不返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方宇、杨立杰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时,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杨立杰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息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方宇、杨立杰返还原告王美庆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美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美庆负担170元,被告侯方宇、杨立杰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