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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汉秋与被告杨增常、杨继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秋,杨增常,杨继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杨汉秋被告杨增常被告杨继振原告杨汉秋与被告杨增常、杨继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汉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汉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汉秋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