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贵港金田糖业有限公司与陆伟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金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城区糖厂路。法定代表人邓兰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伟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金田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伟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赊欠款53475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1220元,负担执行费702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