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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商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梁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商初字第00032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十组1幢。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