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兰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羿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