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49号原告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富新园1-3-101号。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天津众缘力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