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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林爱莲,系林某甲的姐姐。辩护人林永江,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和法定代理人林爱莲及龙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永江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6月3日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月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机动车省道西港线271KM+230路段一路口由路右驶出欲往路左穿越机动车道时,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沿省道西港线由东园往石码方向行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在事故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林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二处拾级伤残。经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精神疾病鉴定,林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林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机动车省道西港线271KM+230路段一路口由路右驶出欲往路左穿越机动车道时,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沿省道西港线由东园往石码方向行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二处拾级伤残。经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精神疾病鉴定,林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在事故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的亲属林某乙与被害人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林某甲、林某乙赔偿高某37000元人民币,高某对林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林某乙、甘某、曾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发破案报告、归案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甲无证酒后驾驶,予以从重处罚。林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林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林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经审前社会调查,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但林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培元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志伟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世纪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