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黄坤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黄坤伦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95号原告陈建国,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秦宗贤,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坤伦,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黄坤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