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壮志与孙敦永、司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壮志,孙敦永,司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李壮志,居民。被告孙敦永,农民。被告司素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壮志诉被告孙敦永、司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壮志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壮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壮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壮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