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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壮志与孙敦永、司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壮志,孙敦永,司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李壮志,居民。被告孙敦永,农民。被告司素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壮志诉被告孙敦永、司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壮志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壮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壮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壮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