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200号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双坛路22号。法定代表人何新奇。被执行人刘志强。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民二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15年7月15日,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款由双方私下交接,不再经法院的手。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文进执 行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孙中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顺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