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缪有义与唐苏辉、黄朝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有义,唐苏辉,黄朝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缪有义。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唐苏辉。被告:黄朝挺。原告缪有义与被告唐苏辉、黄朝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唐苏辉、黄朝挺共同偿还原告缪有义代偿款30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减少为判令被告唐苏辉、黄朝挺共同偿还原告缪有义代偿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唐苏辉、黄朝挺于2007年4月12日结婚。2014年4月9日,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被告唐苏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7日止;缪有义、吴克湫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该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为履行担保义务替唐苏辉向该银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唐苏辉、黄朝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缪有义代偿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唐苏辉、黄朝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