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理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袁宋琴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92年2月3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初中文化。被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4月12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以已自愿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建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