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裴建军与宋宝玉、原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军,宋宝玉,原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60-2号原告:裴建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宝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原美东,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军诉被告宋宝玉、原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150元,合计212.50元,由原告裴建军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子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