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郝红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郝红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南段同和家园。法定代表人杨自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红文,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红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红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郝红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姬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