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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楚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楚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谢某某,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