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楚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楚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谢某某,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