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58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女,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