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肖慈友 正兴房开 125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慈友,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肖慈友,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云盘街16号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811281112。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0。法定代表人郑兴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兴贵,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系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播礼寨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10928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兴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74.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0018万元,并承担执行费7.614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贵、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