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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楼国书、李小强与李小强、丁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书,李小强,丁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253号原告:楼国书。被告:李小强。被告:丁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书诉被告李小强、丁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国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国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国书负担。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