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建彬与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大丰购物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彬,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大丰购物中心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89号原告王建彬,男,汉族。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92号。法定代表人郑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大丰购物中心,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市区人民路11号。负责人李金彪,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建彬与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大丰购物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一案,原告王建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