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铁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惟俊,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445号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德林。被告张惟俊,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惟俊、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3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