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陈会敏,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暴动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人民陪审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