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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虎只与朱二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虎只,朱二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虎只(曾用名温虎臣),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二庆,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温虎只因与被上诉人朱二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虎只、被上诉人朱二庆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