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虎只与朱二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虎只,朱二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虎只(曾用名温虎臣),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二庆,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温虎只因与被上诉人朱二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虎只、被上诉人朱二庆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