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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骏孚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晓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骏孚工贸有限公司,王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66-1号申请人十堰市骏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庄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晓军,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保字0006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十堰市骏孚工贸有限公司三十日内未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晓军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案外人庄辰提供担保的鄂*******车辆一辆、案外人高玉清提供担保的房产两处(房产证号分别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中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