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鲁志水、李桂红与鲁佳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志水,李桂红,鲁佳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鲁志水,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原告李桂红,女,1967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被告鲁佳,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志水、李桂红诉被告鲁佳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志水、李桂红撤回对被告鲁佳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志水、李桂红负担50元,另50元退还原告鲁志水、李桂红。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