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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鲁志水、李桂红与鲁佳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志水,李桂红,鲁佳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鲁志水,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原告李桂红,女,1967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被告鲁佳,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志水、李桂红诉被告鲁佳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志水、李桂红撤回对被告鲁佳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志水、李桂红负担50元,另50元退还原告鲁志水、李桂红。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