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新屋村。法定代表人:田凤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维丽,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正街10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90,86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90,86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鄂A×××××)一辆;三、查封原告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鄂A×××××)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