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立民他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卫锋与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立民他字第00024号原告郭卫锋诉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以该案诉讼标的为借款合同,且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在临渭区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00489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临渭区人民法院收到华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该案后,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购房协议履行地和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之因素均在华县,华县人民法院移送不当。华县人民法院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有购房协议和借款合同。其中购房协议中的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此房属借款顶房协议……”,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渭南市临渭区,本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为郭卫锋与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