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文仓与安阳市育新石料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仓,安阳市育新石料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李文仓,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山仓。被告安阳市育新石料场。法定代表人李玉忠,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石先勇,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运宣,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仓与被告安阳市育新石料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仓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仓因个人意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文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仓撤回对被告安阳市育新石料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仓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润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