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曾在群、胡兴容、黄施君、黄施贵与龙泉驿区茶店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亡)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在群,胡兴容,黄施君,黄施贵,龙泉驿区茶店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曾在群。申请执行人胡兴容。申请执行人黄施君。申请执行人黄施贵。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茶店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曾在群、胡兴容、黄施君、黄施贵与龙泉驿区茶店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亡)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在群、胡兴容、黄施君、黄施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委案(2015)第5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