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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金静与吴金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静,吴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静,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吴金友,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金静申请执行吴金友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金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金静生活困难补助费30000元、婚前财产8000元现金,共计案款3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金友已履行案款20000元,未执结案款1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金静与被执行人吴金友已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吴金友限于201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案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金静以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金友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吴波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