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时兵与陆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陆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10月,原、被告双方在原告经营地某某家具城经过协商,由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支付货款。此后,原告分几次分别将拼板机、纵锯机、压爆机等送到被告的公司徐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院内,双方本来约定货到后被告即付款,但是被告以其他原因推脱。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脱至今。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分别于2014年元月和2015年4月写下货款欠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2000元及利息4000元(自被告打欠条之日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约为500天,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每天万分之二计算,得出4200元,200元我们不主张了,现原告只主张4000元利息),共计4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陆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陆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杨某某机器款肆万柒仟元整,以前欠条做(作)废。2015年4月2日,被告陆某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载明:即:陆某于之前所欠杨某某货款肆万贰仟元正,承诺于4月15日清帐,否则拉工厂机器低(抵)。在庭审中,原告杨某某确认被告陆某尚欠原告货款42000元。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承诺书一份、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徐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电子档案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剩余货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被告迟延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主张自被告打欠条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约为500天,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每天万分之二计算,得出利息4200元。现因原告只主张4000元的利息,未超出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亦未到庭予以辩驳,因此,原告此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利息日期应从2014年1月14日起计算。被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一次性支付货款42000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合计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高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