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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泉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季伟东、吴慧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季伟东,吴慧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同心江南花园C1幢C1店。法定代表人:徐海瑞,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季伟东,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慧美,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3)丽龙商初字第215号龙泉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季伟东、吴慧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0711.51元,查明被执行人季伟东去向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慧美履行欠款人民币6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80711.51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龙泉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4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