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罗某甲,女,现年37岁。被告:罗某乙,男,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 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