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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罗某甲,女,现年37岁。被告:罗某乙,男,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 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