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费春华与胡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费春华。委托代理人邵冰妍。委托代理人徐琛。被告胡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华与被告胡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春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春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费春华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