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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费春华与胡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费春华。委托代理人邵冰妍。委托代理人徐琛。被告胡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华与被告胡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春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春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费春华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