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与被告顾红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顾红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王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红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培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顾红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