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彦超与被告冯艳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超,冯艳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孙彦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学银,系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艳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超与被告冯艳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彦超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孙彦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彦超负担。审 判 长 高险峰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