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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府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治国与被执行人白爱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治国,白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范治国,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山西省宁武县人。被执行人白爱云,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山西省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治国与被执行人白爱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爱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18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