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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党旭兵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76号罪犯党旭兵,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黄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党旭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18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党旭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党旭兵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旭兵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旭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