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秀贞与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秀贞,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花园特*号。法定代表人邹仕芳,局长。上诉人郑秀贞因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硚口房管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郑秀贞要求信息公开的硚口区树屏里1、2号房产系1953年移转登记在刘子衡等人名下(刘子衡已故)。根据上述规定,因该房产要求信息公开致本案诉讼,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郑秀贞的起诉。上诉人郑秀贞上诉称,涉案房产不属于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房屋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未采信其提供的证据,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不属于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郑秀贞就房屋问题申请信息公开,涉及“经租”和社会主义改造。其争议实质是该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是否正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述通知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荣代理审判员 杨中玉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