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毓雄与杨峰、张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毓雄,杨峰,张燕,黎述华,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黄毓雄,无业。被执行人杨峰,无业。被执行人张燕,无业,系被执行人杨峰妻子。被执行人黎述华,无业。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毓雄与被执行人杨峰、张燕、黎述华、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峰、张燕、黎述华、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峰、张燕、黎述华、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6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