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永昌县南坝乡卫生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侯玉平,永昌县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以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泽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