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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孟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464号原告:孟某,女,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