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德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35号原告:张德静,女,1985年3月31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代表人:吕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子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栋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栋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