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宁天光与被执行人杨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151号被拘留人杨东杰,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天光与被执行人杨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杨东杰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4)稷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东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