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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宏与陈泽进、陈燕菲、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厦门智威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林宏,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江伟,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燕菲,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日华大厦)第七层C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622557-1。法定代表人邱智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智威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号201。法定代表人陈水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宏与被告陈泽进、陈燕菲、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厦门智威信息集团���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林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惠清人民陪审员陈青丽人民陪审员马震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林博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