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盛立峰申请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立峰,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特字第7号申请人盛立峰,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英伦印象小区8号楼。被申请人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盛立峰申请被申请人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盛立峰撤回申请。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