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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涛与黎勇,刘二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刘二黎,黎勇,重庆市涪陵区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延肖,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二黎,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黎勇,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0号远通怡景苑A2-3-2号。法定代理人杨胜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黎勇,刘二黎、第三人重庆市涪陵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张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办理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