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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伍国春非法拘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国春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终字第130号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国春,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身份证号码522527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大兴村*组***号。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同年12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押解回大同,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苏倩,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国春犯非法拘禁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风志、马凤芹提起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风志、马凤芹以及被告人伍国春就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伍国春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乙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伍国春及其辩护人苏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15日,被害人王喜彬被网友以谈恋爱为名骗至大同市,李江伟安排被告人祝玉娇、张彬(三人已被判刑)到大同市火车站接被害人王喜彬,祝玉娇、张彬接到被害人王喜彬后将被害人王喜彬带到大同市健康里小区12楼2单元11号传销人员居住宿舍,欲让被害人王喜彬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王喜彬发觉该室为传销组织后要求离开,祝玉娇、刘佳俊、黄健等传销组织人员不让王离开。饭后,黄健又安排祝玉姣、张彬、伍国春带被害人王喜彬外出,被害人王喜彬的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当晚,被害人王喜彬被安置在宿舍里面靠近窗户的位置睡觉。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王喜彬坠楼身亡。李江伟得知被害人王喜彬跳楼后安排传销人员离开躲避。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伍国春抓获并羁押。2014年12月29日移交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高琪的报案及陈述证明,2014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高琪回到健康里小区宿舍时,在一栋楼前发现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头附近全是血,遂拨打110报警。2、证人马兆霞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5日17时许,王喜彬通过电话告诉表姐马兆霞,王喜彬和祝玉娇出去转的时候,后面有人跟着,吃饭的时候十多个人一起吃,且不让王喜彬出去租房住。马兆霞告诉王喜彬可能是搞传销的组织,让王喜彬有机会就离开。后王喜彬给马兆霞发短信说晚上能出去就给马兆霞回电话。3、证人张寒兵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9日,张寒兵将健康里小区12楼2单元11号房屋租给陈保罗,李江伟也在,陈保罗称其平时不在,交房租和其它事情给李江伟打电话。4、证人赵振豫的证言证明,赵振豫因找网友来到大同市,加入了传销组织。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是李江伟,来到这个传销组织的人都不可以随便进出,谁出去都得得到李江伟的同意,晚上睡觉,李江伟就锁了门,屋内的人出不去。2014年4月15日中午,赵振豫回到宿舍,见到王喜彬,还见到一个叫娇姐的女人,听谈话知道王喜彬是娇姐接来的。王喜彬要到外面居住,娇姐不让。下午娇姐和张彬、王喜彬出去。19时许李江伟在房间里和王喜彬谈了约一个小时,然后就吃饭睡觉。到凌晨2时许,赵振豫听说王喜彬跳楼了。李江伟让他们收拾东西出去躲避。赵振豫与刘佳俊走在最后,下楼时碰到警察。5、证人刘毅的证言证明,刘毅被网友汪雪莲约至大同见面,2014年4月11日刘毅被汪雪莲、张彬带到健康里小区12楼2单元11号宿舍,宿舍有十几人,感觉他们是传销组织,进去后刘毅的手机被李江伟扣押,刘毅提出要离开,宿舍的人说等他搞懂传销课上的问题再说。不论刘毅干什么都有几个人跟着,睡觉时在宿舍最里面靠窗户的位置,出楼道的房门是从里反锁的。李江伟是宿舍的负责人,有事会告诉黄健,让黄健安排去做。4月16日凌晨2时许,宿舍里一个东北籍的男的跳楼了。当晚,该男子和刘毅脚对脚挨着窗户睡。李江伟让大家收拾行李走,刘毅和张彬下到一楼时被警察拦住了。6、刘佳俊在侦查期间供述,刘佳俊2013年6月被朋友骗到大同,参加了直销。祝玉娇在网上聊天认识王喜彬后,以谈对象为由想把王喜彬发展成下线。2014年4月15日上午,祝玉娇与张彬去火车站接回王喜彬。王喜彬想去外面租房居住,祝玉娇和刘佳俊、伍国春都劝说不让出去。下午,王喜彬和祝玉娇要出去,为防止王喜彬跑了,张彬和伍国春就跟着去了。晚饭后睡觉,为防止王喜彬逃走,王喜彬被安排睡在紧挨窗户的位置,刘佳俊睡在王喜彬的旁边,看住王喜彬。到了凌晨2时许,刘佳俊发现王喜彬不见了。李江伟让大家拿上随身的手机、钱包、银行卡离开。刘佳俊与赵振豫离开时碰上张彬和刘毅,听说来了警察,就返回宿舍。后四人被带到派出所。李江伟是这个传销组织的领导,虽然李江伟没讲什么,但大家都很默契,刘佳俊知道应该盯住新来的王喜彬。白天的时候,蒋超群坐在客厅内看着王喜彬。7、张彬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3月15日左右,张彬来到大同见网友、找工作,被网友安顿在一个小区,说是直销,张彬交了2900元买产品,之后就留在那里。李江伟是那个组织的领导,黄健是二把手。伍国春、蒋超群等人平时轮流在客厅坐着看门,防止新人跑了。张彬的任务是陪新人玩,让新人解除戒备心理,尽快加入组织。4月15日上午,祝玉娇让张彬一起去火车站接人,在火车站接上王喜彬,然后买菜回到宿舍。因宿舍人多,王喜彬提出要到外面租房居住,祝玉娇不让。下午,黄健让张彬、伍国春陪着祝玉娇、王喜彬出去玩,主要是为了人多看住王喜彬。晚饭后大家睡觉,李江伟把房门反锁。凌晨2时许,张彬被人叫醒,说出事了,张彬、刘毅、刘佳俊、赵振豫就下楼,被警察拦住。后知道王喜彬跳楼死了。8、祝玉姣在侦查期间供述,祝玉姣在大同搞传销,2014年4月14日晚,组织里搞财务的王正方去宿舍找到祝玉姣向祝玉姣介绍了王喜彬的情况,说王正方在网上用祝玉姣的相片以搞对象的名义将王喜彬骗来,让祝玉姣第二天接王喜彬。第二天早,寝室长李兵对祝玉姣说陈保罗安排祝玉姣先到李江伟宿舍,祝玉姣就去了李江伟宿舍,找到李江伟后祝玉姣把王喜彬的信息给了李江伟,李江伟就安排张彬和祝玉姣去火车站接王喜彬,接到王喜彬后,约10时许,三人买了菜回到李江伟宿舍,王喜彬看到宿舍里边人多就要出去住宾馆,李江伟宿舍的二把手黄健不让他出去住,并安顿祝玉姣不管以什么方式都要把王喜彬留下。王喜彬坚持要走,祝玉姣就哭了,其他人也劝,王喜彬就没走。中午一起在宿舍里吃了饭。13时许,黄健安排祝玉姣、张彬、伍国春带王喜彬出去玩,因为怕王喜彬跑了就多安排张彬和伍国春跟随。晚6时许回到宿舍后黄健他们找王喜彬谈话,谈话后王喜彬的手机被黄健他们扣下放在女寝室,应该是怕给家人打电话或报警。晚饭后,祝玉姣就在李江伟宿舍睡觉,宿舍门平时都锁着。凌晨2时许,有人敲女生宿舍,说出事了,起来后得知王喜彬跳楼了,李江伟就叫人都走了。9、李江伟在侦查期间供述,李江伟在大同搞传销,是健康里小区12楼2单元11号传销宿舍的宿舍长。2014年4月14日下午,祝玉姣到宿舍找到李江伟,说王正方在网上以祝玉姣的名义骗来一个男子,接来后住在李江伟宿舍。后来课堂领导陈保罗给李江伟打来电话说第二天让祝玉姣和张彬去火车站接个人。当晚祝玉姣住在该宿舍。15日早,祝玉姣问李江伟接上那个人干嘛去,李江伟说接上去玩,因为这属于传销组织里的一种流程,接上新人后带他玩一两天。白天李江伟出去找房,跟宿舍的人说了有新朋友要来,安排黄健把家看好,即把宿舍人员和生活安排好,有人出去的话派人一块儿出去。黄健是宿舍的二把手,都清楚怎么干。晚6时许李江伟回到宿舍见到那个男子,和他打了个招呼就进了屋里。晚9时许吃过晚饭后,李江伟和几个男的就进东屋睡觉,那个男子睡在挨窗户的位置。凌晨2时许,李江伟被伍国春叫醒,说新来的人跳楼了。李江伟给陈保罗打了电话,五六分钟后,陈保罗和王正方到了楼下,陈保罗给李江伟打电话让上边的人收拾东西走。李江伟下楼后,陈保罗带着李江伟在一家宾馆呆了一晚,次日早晨,经理李成剑给了他们二人每人2000元让他们出去躲。10、辨认笔录证明,刘佳俊、张彬、赵振豫、刘毅对李江伟、伍国春、祝玉娇作出辨认;刘佳俊、张彬对跳楼死亡的王喜彬作出辨认;刘佳俊、张寒兵对陈保罗作出辨认。11、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伍国春对大同市城区健康里小区12楼2单元11号进行了指认,并指认了12号楼下王喜彬坠地死亡的位置。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死者是王喜彬,死因是高处坠落死亡。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等材料证明,被告人伍国春于2014年12月24日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伍国春被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一中队。被告人伍国春的供述及指认证明,2014年4月15日上午,祝玉姣、张彬接了个新人到伍等人的宿舍健康里小区12楼2单元七层。中午,伍跟张做饭,一块吃饭后,下午一、二点左保,伍跟张彬还有祝玉姣带着新人出去玩了一下午,四、五点时,回到宿舍。这时,这个新人要出去租房子住,大家劝他不让他出去住,伍当时也劝了一两句,最后新人不走了。晚饭后李江伟和新人谈话,后来伍等人陪他聊天。到晚上十点睡下,睡到凌晨二点多,伍国春被人踢醒,然后听到“啊”的一声,伍感觉不对,起来把灯打开,看见新人睡的位置已没人,看到窗户也开了,伍赶快把宿舍领导李江伟叫起来。李江伟看到情况不好,把大家全部叫起来,并给陈保罗打电话,李江伟说陈保罗叫大家赶快去其他宿舍,伍等人马上收拾行李都走了。宿舍领导是李江伟,黄建是二把手,新人来后,黄健安排了伍、张陪祝玉姣跟新人出去玩,就是怕新人出去报警或跑掉。晚上休息,安排新人在男寝室最里边靠窗户的位置,怕新人晚上悄悄跑掉。15、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伍国春的身份情况。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由于伍国春等传销人员对被害人王喜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致王喜彬坠楼身亡,被告人伍国春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风志、马凤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交通费3925元,食宿费6368元,丧葬费23203.5元(参照本地丧葬费标准确定),误工费7734.5元(本院酌情支持二人各一个月的误工损失,参照本地在岗职工工资标准计算),共计41231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食宿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予以证实,应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伍国春为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致被害人王喜彬为逃脱传销组织而坠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伍国春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伍国春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2629元、死亡赔偿金143080元的诉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伍国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伍国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风志、马凤芹经济损失41231元(被告人伍国春与其他责任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伍国春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存在,但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辩护人苏倩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伍国春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伍国春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上诉人伍国春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判相同。关于辩护人所提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伍国春作为传销人员,服从传销组织的安排,伙同其他传销成员非法限制被害人王喜彬的人身自由,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伍国春跟踪看守被害人王喜彬外出的行为,与其他传销人员实施的虚假感情抚慰、锁门防止外逃以及安排睡觉看守等行为,系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共同行为,应当作整体评价;被害人王喜彬为摆脱传销组织的人身控制,选择从传销窝点窗户逃离,不慎导致坠楼身亡的危害后果,属于上诉人伍国春等传销人员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应当预见的先前义务,而事实上自认为采取锁门、看守等措施可以控制王喜彬,以至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伍国春以吸收他人为传销人员为目的,服从传销组织的安排,负责看守他人并伙同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伍国春主要负责跟踪看守被害人王喜彬,其行为相对于李江伟所起作用较次,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伍国春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伍国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上诉人伍国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义军审 判 员  魏守鸣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