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常某某,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李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红艳 来源:百度“”